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負責實施家庭教育,強調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被委托人應當依法履行照護職責。
學校和幼兒園的教育、保育職責,明確校長、園長是未成年人保護第一責任人,學校、幼兒園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未成年人保護的直接責任人。學校、幼兒園及教職員工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長期無人照料、失蹤等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校園欺凌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騷擾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
據中國人大網消息,截至2022年6月16日,該草案已經收到30多萬條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