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杰翔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杰翔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2年4月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李杰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9月19日,官方通報稱,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杰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李杰翔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搞政治投機,為謀求職務晉升結交政治掮客,利用國有礦產資源搞政治交易,對抗組織審查搞政治偽裝,求神拜佛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信奉庸俗的“酒桌文化”,肆意吃喝享樂,違規收受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提供幫助;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市場經濟活動;道德敗壞;毫無紀法底線,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利用親友經商做掩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李杰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杰翔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李杰翔,男,漢族,1964年3月出生,內蒙古準格爾旗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1985.07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師專黨委組織部、教務處工作
1986.06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辦公廳政工科干事、常委會秘書、書記秘書、秘書一處副處長
1993.09 海南麗祥實業發展公司副董事長、包頭 公司總經理
1994.11 內蒙古自治區霍林郭勒市副市長(借聘)
2000.10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2003.11 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旗委書記、旗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11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旗委書記
2013.05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兼能源開發局局長(正廳級)
2015.04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
2016.03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17.05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